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立案调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的,予以销案;(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处理;(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