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利用、复垦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有关土地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土地行政复议;

(八)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