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罚没款、财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拨给,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