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罚没款、财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拨给,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