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对专项检查结果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作专题报告,对阶段性工作作定期报告,对突发性案件和较为复杂本级无力查处的案件应随时报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