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已废止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