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防汛排渍期间,城市排水设施使用和养护单位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渍调度指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