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放前应当先行沉淀。未经批准以及排放前未先行沉淀的,不得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改变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流向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期限届满后,应当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