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竣工资料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