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承接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