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