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七条有效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从经司法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民调解员中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