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和其他组织处5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