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超出批准内容、范围拆改的,由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