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