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和测试仪器,每台价值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成本;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但不再提取折旧。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