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技术市场管理服务的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标准、办事期限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在其办公场所明示,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