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湿地及湿地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来源:(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的资金;(二)引进的资金;(三)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四)依法收取的保护管理费;(五)其它收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