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资源保护规划进行,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