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禁止向湿地保护区或外围保护地带排放废水、倾倒废弃物。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新建生产设施,对于已有的生产设施,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搬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