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风景区规划,由自治县风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划定要保持风景面貌的完整,不受行政区划和所有制限制。风景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风景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