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所属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一)制定本行业或所属企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检查本行业或所属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三)组织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四)组织调查处理重大急性职业病事故;(五)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