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对拒绝、阻碍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