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集体合同争议依法协调和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