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