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七章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第四十六条有效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后生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