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