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一)不按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建活动的;(二)不按规定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目标责任制的;(三)不及时处理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妨碍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情形。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