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