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州、县(市)、行委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深化和完善民族地区医疗制度改革,提高各族群众健康水平;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特色民族医药发展;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