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其成员财产权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调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