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其成员财产权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调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