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三资”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