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民主管理第五十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清产核查,并按规定填写农村集体“三资”统计报表,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农业、财政、国土等部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