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源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