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源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方式确定,并签订书面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或者承租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干扰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发包或者出租。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