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营依法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将资产保值增值内容纳入合同条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