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

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