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二章 供养对象和内容第八条已修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