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
(三)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予以批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和时间发放供养金的;
(五)虚报供养对象人数,骗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
(六)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
(七)其他侵犯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