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