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树林恢复、互花米草治理,加强河流交汇处、入湖(库)口、湖滨(库滨)岸带以及重点生态防治河段的湿地生态修复。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珍稀水禽栖息地修复,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救护机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受困的珍稀水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