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市重要湿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提出的保护措施,避免工程建设损害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