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依法加强枪支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巡山护畜等活动所需猎枪,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借用申请,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相关责任人和枪支使用人签订责任书后方可借用。使用枪支的人员应当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