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依法加强枪支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巡山护畜等活动所需猎枪,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借用申请,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相关责任人和枪支使用人签订责任书后方可借用。使用枪支的人员应当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