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