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