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