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