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罢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罢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罢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