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离休、退休或调动工作离岗的,提请机关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提请机关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