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新一届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设置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提出新一届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的任命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其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