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表决,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对同一任免案提请任免的人员一般应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在审议中对合并表决的个别人选有异议的,应单独进行表决。表决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的表决,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